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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建富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1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建富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爱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53N0T09B

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河村委会小古墓右侧公路边。

云浮市建富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8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河村委会小古墓右侧公路边云浮市建富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洗砂建设项目没有生产。经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公司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石材)等洗砂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震筛机1台、洗砂机1、输送带3条建成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有5废水收集沉淀池1个抽水池,总容积600立方米。现场已拍相关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9827《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9827《调查询问笔录》一

3你公司《营业执照》印件一份;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爱家《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现场取证8张

6、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15号)及送达回执各份。

我局于20191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14,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公司洗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    名:云浮市云安区资金管理中心

账    号:80020000002603054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行号:40259371001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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