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19]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码头:
负责人:李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304085488C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河村白鸽凹(西演沙河段83#航标下游110米处)。
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码头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河村白鸽凹(西演沙河段83#航标下游110米处)的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码头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水洗砂建设项目没有生产。经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公司经营范围是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港内驳运服务。水洗砂建设项目总投资约200万元,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洗砂机1台、压滤机1台、污泥沉淀罐4个、传输带3条,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配套一组三级沉淀池,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一个调节池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现场已拍相关照片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9年8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9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负责人李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工作人员周劲《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6、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7、你公司现场取证照片5张;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17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码头申辩书》陈述申辩材料,请求我局查清事实,酌情对你公司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你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的水洗砂建设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河村白鸽凹(西演沙河段83#航标下游110米处),系我公司于2014年建设,并于当年建成投产,并非于2019年8月初建成。建成设备有:洗砂机1台、传输带3条。配套一组三级沉淀池,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一个调节池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2.2016年11月因林地问题,我司被广东省西江林业局西江林场责令停工,至今我司经营尚处于停工状态,相关水洗砂设备也一直闲置至今;3.2019年8月,我司拟对上述洗砂线项目增设环保设备,即压滤机1台、污泥沉淀罐4个,于2019年8月中旬购入场内准备安装,必要供水供电线路尚未接通,即被你局查封。如上所述,我司洗砂线项目,实际建成日期为2014年,而非2019年8月初,你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也是2019年8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14年建成投产的项目,直到2019年8月才被发现,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故根据法律规定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局发来的15号及16号《告知书》第一条第(二)款也已明确指出,在执法人员检查、调查时,“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没有生产”,既然“没有生产”,就不能认定为已经投产,那裁定我司“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2019年8月中旬购入场内的压滤机1台、污泥沉淀罐4个,尚未接通水电,更未开始生产调试。压滤机、污泥沉淀罐,本身属于环境保护设备,其安装、使用的过程不但对环境没人影响或影响轻微,甚至有益于环境保护,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形。我司行为符合此款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申报。综上所述,我司水洗砂建设项目于2014年建成投产,2016年停工至今,2019年8月购环保设备置于场内准备安装,水路电路尚未接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请你局查清事实,酌情对我司作出免于处罚的行政决定。
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这是对建设项目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是否投入生产,不能单纯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没有生产,就否定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没有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是否生产并不等于没有投入生产。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中供述“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于2014年开始建设,之后一直处于停运状态,2019年7月初开始加建污泥沉淀罐、三级沉砂池、调节池、输送带等设施,于2019年8月初建成,2019年8月10日开始试生产……”,并对该笔录予以签名盖章确认属实。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所拍摄的相片也显示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输送带下堆放着大量刚生产出来不久水洗砂成品,与你公司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供述“2019年8月10日开始试生产”的笔录证据相互印证。因此,你公司水洗砂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水洗砂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而且我局处罚裁量已经考虑到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公司洗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 名:云浮市云安区资金管理中心
账 号:80020000002603054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行号:40259371001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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