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金匠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75112103W
法定代表人:邹洁枝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上洞村委白石坑
云浮市金匠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上洞村委白石坑的云浮市金匠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云浮市云安区金匠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线没有生产,发现你公司办公楼正面空地堆放着大量石材废渣等物料,数量大约有100吨,且没有采取任何覆盖措施,你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3月5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1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6、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20〕1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7、现场相关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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