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环罚字〔20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耀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304078288Y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富强村委禤屋村、刘屋村柠檬口。
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富强村委禤屋村、刘屋村柠檬口的云浮市昌铭石业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督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石灰岩碎石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经调查询问,你公司石灰岩碎石加工项目建设项目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公司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石料、新型环保砖等。石灰岩碎石加工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50万元,占地面积约5800平方米,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3台、震筛机6台、输送带10条、振动给料机1台,建成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有每条输送带配套密闭和喷淋设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20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20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耀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你公司工作人员童德灿、杨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和两份;
7、你公司工作人员童德灿、杨静《工作证明》
8、你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9、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
10、云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安县昌铭石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碎石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县环建管函(2014)13号]复印件一份;
11、你公司现场取证照片4张;
12、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20〕21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公司石灰岩碎石加工项目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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