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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

负责人:李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MAUPGLF8Q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下四村委山窑林地。

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下四村委山窑坑林地的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石场正在生产,石场内新建一条石料洗砂生产线,生产工人正在安装设备。经调查询问,你石场新建的石料洗砂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0年3月开工建设,现在仍建设中。你石场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露天开采建筑用砂岩;加工销售机制砂;建筑用砂石堆放、销售、装卸。石料洗砂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500万元,已安装的生产设备有:破碎机1台、圆锥机2台、震筛4台、洗砂设备2台、脱水筛2台、压泥机2台、输送带8条,配套有一个3级废水收集沉淀池约150立方米,有4个清水罐(正在安装),压滤机2台。你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20年6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20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现场取证照片7张;

4、你石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你石场负责人李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备案证》复印件一份;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20〕23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你石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石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石场在2020年7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云浮市富润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鸿福石场申辩书》等陈述申辩材料,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一)关于贵局对我司石料洗砂生产线建设项目给予总投资额1500万的百分之二进行计罚 ,即30万元的行政处罚金额,与我司实际总投资建设的金额严重不符。具体情况如下,我司新建石料洗砂生产线在项目立项之初,原打算采用采购全新设备进行安装生产。但受疫情影响,我司生产经营出现危机,资金紧缺,无力再采购新设备安装建设,故部分设备采购二手设备进行安装建设。本公司洗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718595.67元。另外,我司购入场内的榨泥机2台、泥浆灌1个、清水罐4个,尚未接通水电,更未开始生产调试。其本身属于环境保护设备,其安装、使用的过程对环境没有影响或影响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司行为符合上款规定,环保设备相关建设可以依法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故我司认为此次行政处罚要以实际投资金额进行计罚,扣除榨泥机2台、泥浆灌1个、清水罐4个的价值,实际产生影响的设备技术总投资为3718595.67-( 500000+ 500000+ 160000 )=2558595.67元。如果贵局对我司上述所诉实际投资金额质疑,可以请相关权威专家对生产线进行评估,我司会予以全力配合。

(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机制砂项目是国家大力推动的战略级新兴产业,2019年两会重点提到要以机制砂代替河砂,今年年初发改委也出台关于促进机制砂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我司始终在跟踪关注并坚决予以执行相关政策。谋金不忘茎,我司被处罚的新建石料洗砂中,配备压泥机2台、压滤机2台、清水罐4个和一个约150立方米3级废水收集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均高于相关环保设施安装标准,其环境保护力度也是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对环境影响极其有限。因此恳望贵局从实际出发,从轻给予处理。

(三)复工复产是我国下半年主旋律。受疫情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出现了严重的下滑,国家明确表示要加快复工复产,满负荷运转追回疫情给我国带来的损失,明确提出要加强“六稳六保”政策实施力度。我司之所以在审批未下来之前开工新建生产线,主要是为了加快生产恢复,稳定保障我司员工的就业收入。疫情发生以来,我司虽然面临着诸多困难,但从末无原主动辞退任何员工,没削减任何一名员工的工资,反而是加大招收受疫情影响而失业的困难人员。虽然疫情无情,但我司不能无情,再次恳请贵局能念此做出酌情处理。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工建设,这是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文件,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第三点“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和第五点“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你石场石料洗砂在建项目已经在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为1500万元,而且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故不能根据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因此,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应以备案的1500万元为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的规定,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属于名录中第56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其他类,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一个整体,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中的榨泥机2台、泥浆灌1个、清水罐4个均属于该石料洗砂建设项目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分裂,其价值也不能在总投资额中扣除。另外,关于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配备压泥机2台、压滤机2台、清水罐4个和一个约150立方米3级废水收集沉淀池等环境保护设施,均高于相关环保设施安装标准,其环境保护力度也是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对环境影响极其有限和受疫情影响等申辩理由均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

综上所述,你石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而且我局处罚裁量已经充分考虑到你石场违法行为的情节,你石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的违法情节和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以及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你石场石料洗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00万元的百分之二计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石场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石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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