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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和平(颜和平养鸭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安环罚字〔20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颜和平(颜和平养鸭场):

负责人:颜和平

身份证号码:******************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黄湾村委白云村颜和平养鸭场。

颜和平(颜和平养鸭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黄湾村委白云村的颜和平养鸭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鸭场正在生产养殖,现存栏8000羽鸭,养殖面积约1600平方米,共建设养鸭棚5个,其中一个是保温棚,你养鸭场的鸭棚建设在鱼塘上面,养殖场养殖鸭只产生的粪污全部流到鱼塘。你养鸭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向你养鸭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20﹞7号),责令你养鸭场限期7日内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你养鸭场在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你养鸭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

2、我局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3、你养鸭场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17日现场取证照片5张;

4、你在2020年6月17日拒绝在笔录签名现场取证照片1张;

5、你养鸭场《鱼塘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

6、你养鸭场负责人颜和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20〕7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向你养鸭场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养鸭场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鸭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养鸭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畜禽养殖户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养鸭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你养鸭场逾期不改正。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结合你养鸭场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你养鸭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养鸭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养鸭场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养鸭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养鸭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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