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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泳杰(云安区泳杰石料加工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安)罚〔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泳杰(云安区泳杰石料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3L14555931K

经营者:陈泳杰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云安区六都镇孖仔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你石料加工场涉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石料加工场位于云安区六都镇孖仔铺,于1996年开始建设,1997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你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总投资约300万元,占地面积约2580平方米,建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2台、圆锥机1台、震筛机2台、输送带12条,建成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有输送带配套密蔽和喷淋设施。2020年7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石料加工场生产线正在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7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7月21日、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现场检查的情况;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安)违改字〔2020〕1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20年8月20日向你石料加工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石料加工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照片资料。

你石料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你石料加工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安)罚告〔2020〕1号,告知你石料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石料加工场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石料加工场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以及你石料加工场属于初犯,我局决定对你石料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石料加工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9225310012269001

你石料加工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石料加工场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平安道

联系股室:法规宣传股                       

联系电话:0766-8616162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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