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版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安)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云浮市云安区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5940774853
法定代表人:冯显中
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大河村委西江林场一坑工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云浮市云安区业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的场地露天堆放有三堆成品石粉、八堆成品碎石、四堆成品机制砂,以上合计十五堆物料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安)责改〔2025〕8号),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自然日内对场地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措施进行覆盖。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复核整改情况,经查,当事人露天堆放的所有物料均已采取绿网进行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等证据为证:
一、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制作的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对范**制作的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三、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实被调查人的个人信息;
四、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安)责改〔2025〕8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制作的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
六、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2份,证实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安)罚告〔2025〕6号)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3.25裁量标准,我局查询到当事人近两年有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罚款幅度区间为“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5年7月16日通过《云浮日报》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根据《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云环〔2022〕22号)关于从轻处罚标准“(二)除上述第(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降低50%的处罚金额。根据上述标准降低罚款额的,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把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云浮市司法局,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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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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