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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版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云安)罚〔2025〕9号)


公示版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安)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许新鉴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6月4日,我局接收到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人民政府发来的《关于提供养殖污染违法线索的函》(富府函〔2025〕122号),函称:“许新鉴在富林镇东街高二路口旧屋从事生猪养殖,2024年11月28日,镇环保办联合镇畜牧站现场核查发现,该养殖点存栏大猪5头、待产母猪1头。许新鉴在旧屋从事生猪养殖情况属实,养殖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且产生的粪污、异味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许新鉴进行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拥有一栋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东街靠近高二村委方向路口的自建房,并在该自建房的后院搭建了一个猪舍用于养殖生猪。猪舍顶部搭建有雨棚,三面有砖块围蔽,地面有硬底化,猪舍分隔左右两边,左边用于养猪;右边用于堆放猪粪。当事人已在该自建房养殖生猪时长达三十二年,每年至少有两个月时间存栏数量保持有十二头,检查时存栏五头生猪(其中一头生猪藏在猪舍后面的间隙未被发现)。

根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养殖的畜禽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规模标准,常年生猪存栏量在10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当事人的养殖规模属畜禽养殖户。

根据《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云安区府〔2021〕8 号)的附件《云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4.4云安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禁养区-3划定说明-(6)富林镇:“本次禁养区划定,以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规划范围划分依据划定,富林镇以旅游配套、商业服务、行政办公和居住为主,固拟将镇区规划区范围划定禁养区,拟禁养区总面积4.09km²,其具体范围为:东至富林中学附近,西至新围村附近,南至旧所村附近,北至婆岩村附近。”及附图17《云安区富林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当事人从事养殖的位置属畜禽禁养区。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安)责改〔2025〕7号),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违法行为,并于二十个自然日内清空猪舍现存的生猪。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人民政府、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猪舍进行复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东街靠近高二村委方向路口的自建房后院的猪舍仍在养殖,现存五只生猪。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主要证据证明: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制作的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被调查人基本信息;

三、《云浮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实送达地址及方式由当事人提供;

四、我局执法人员下载的1份《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云安区府〔2021〕8 号)及附件《云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于2025年6月6日制作的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实当事人从事养殖的位置属畜禽禁养区;

五、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安)责改〔2025〕7号)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制作的1份《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证实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人民政府、云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猪舍进行复查;

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3份,证实调查由行政执法员开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规定。

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安)罚告〔2025〕7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且拒不改正的”中§1.1裁量标准,当事人的猪舍常年生猪存栏量在10头以上100头以下,罚款幅度区间为“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因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把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云浮市司法局,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8 月 12 日




(公示版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云安)罚〔2025〕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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