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区府告〔2018〕3号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经2018年3月23日区人民政府六届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本区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本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禁止行为规定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66—8638799)或拨打电话12119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云安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云县府告〔200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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