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和条件。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和标准。
一次性每人10000元。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一次性10000元。
三、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每年最高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担保贷款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二)贷款期限和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邮政储蓄银行)。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捆绑性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人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 LPR+50BP,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补贴条件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①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②有具体经营项目,并在本区行政区域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③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3.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领。
(二)补贴期限与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二)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三)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四)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五)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六)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七)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七、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5 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5 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八)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可联系以下方式咨询:
云浮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
0766-8838793
云安区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
0766-8638413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咨询电话:
0766-12366
云浮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0766-8921662
云安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0766-8638000
0766-86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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