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云浮新区(高新区)有关单位,区直和上级驻云安各单位:
《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已经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财政资金。
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上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临时库款调度资金、新增债券资金。
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社保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区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除按财政内部审核流程核拨的事项以外,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内的,由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内的,由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提出意见后报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提交云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云浮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办理。
第四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按财政内部审核流程核拨,包括以下事项:
(一)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单位公用经费、车辆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根据已核定的各预算部门支出预算金额按内部审核流程分月拨付。
(二)已纳入部门预算且已明确具体用款单位、资金数额、使用范畴的项目支出以及上级部门有明确资金分配标准和依据的政策性支出。由各预算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含明细表),送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按内部审核流程核拨。
(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差额拨款单位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成本支出(应缴上级资金、征收成本等)、学校的收费收入支出等,由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审核,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根据具体政策或政府批复按内部审核流程拨付。
第五条 列入政府预算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
(一)年度预算安排中只明确支出项目或使用范围、未明确用款单位,或只明确用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由预算主管部门报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交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办理核拨。
(二)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动支预备费,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实际情况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或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交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办理核拨。
(三)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支出。视事件紧急情况,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启动应急保障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涉及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支出,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部门在接到拨款申请后,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根据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相关会议精神、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按规定采用紧急拨款的方式优先保障,协调人民银行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加急加快资金拨付,并按本办法第三条补充办理资金审批手续。
第六条 借款、预拨款支出管理。
借款的申请由区内预算单位向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提出,财政部门对借款依法依规从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预算单位按程序报请云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云浮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的规定,除党中央、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外,只能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资金仅限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借款时应明确还款来源。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
预拨款的申请由区内预算单位向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提出,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交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办理核拨。
第三章 上级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上级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自然日,下同)内,将资金指标文件下达至相关用款单位。上级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资金(戴帽资金),由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上级联合发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八条 上级不戴帽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管理。
上级下达须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不戴帽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后于3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报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审批后,交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实施单位,并按内部核拨流程核拨至实施单位或据实清算。
第九条 新增债券资金支出管理。
新增债券额度分配。由预算单位向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提出需求申请,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结合项目实施缓急情况、支出进度等因素做出分配计划报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进行审批,并编制预算调整按有关程序报批。
新增债券资金用途调整。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根据新增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情况,适时调整新增债券资金用途呈报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并编制预算调整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严格预算调整程序。
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报批。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部门预算项目确需调剂的,应在预算法和财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原则上仅限于调剂用于同一领域的可执行项目,不得跨类别调剂,经费运转类调剂至经费运转类、专项业务类调剂至专项业务类。调剂额度以单个项目年初预算安排额度计算,部门预算项目调剂金额在2万元(含)以内的,由预算部门提出申请后,交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项目调剂金额在2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内的,由预算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批,交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项目调剂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内的,由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提出意见报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交由云安区(云浮新区)财政局办理核拨;部门预算项目调剂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提交云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云浮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
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执行”的原则,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列出支出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资金金额、使用用途及绩效等情况,按本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批,优先在本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做实做细项目库,提高项目的精准性,避免纳入预算后项目预算执行慢甚至执行不了、或必须支出的项目非财力原因未能纳入预算的情况;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属政府采购的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各预算单位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结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绩效评价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重点评价或对部门自评进行抽查,评价结果可结合管理需要呈报云安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财政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统筹和科学调度资金,确保财政收支更加科学、合理、有效,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十三条 强化财经纪律主体责任。
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督,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对上级下达须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受到追责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非财力原因无法形成实际支出,被省、市财政收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安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安区府办〔2020〕2号)及《云浮新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云新区管〔2019〕1号)到期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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